《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
关于公共信息资源的开放与开发,目前国内外政策趋向于关注数据的现实利益实现,而非所有权界限的厘定。这是因为,占有本身是一种事实状态,(36)数据的占有(保存)与开发一般为有权占有,即基于意思自治产生的占有及其收益适用约定的规则。
鉴于数据的无形化与无限复制性,实则无法现实执行对其的占有和控制。(3)社会价值:政府数据与社会数据的融合可以更高效、更精确地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数字生活需求。对获取的政府数据进行创新开发与再次利用,可采取数据开放许可证制度。(52)参见邢会强:《大数据交易背景下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分配与实现机制》,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6期。当政府数据开放后经市场开发释放市场价值时,政府数据则通过开放机制被间接市场化,进而也纳入了市场化配置的范畴。
但是,鉴于数据的无限复制性,信息及其产品的生产固定成本高,但复制的可变成本低,信息生产固定成本主要为沉没成本。⑤参见吕富生:《论私人的政府数据使用权》,载《财经法学》2019年第6期。从某种意义上,制宪是开国政治家和历史上宪法学者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历代宪法学者通过各种宪法学文献影响政治人物推动宪法制度变迁的典范。
注释略,如需引用,请参阅原文。在中国宪法学说的形成过程中,对国外宪法的过分倚重造成了中国宪法学的外在性特征。事实上,自戊戌变法一百多年来,中国历史上进行了多次制宪活动,倘若都能如实整理出来,展现的将是一幅生动的画卷,如学者的讨论,外国的影响,政治的作用以及不同政治势力围绕制宪而展开的博弈。在文献的甄别方面,2004年胡锦光和韩大元主编的《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2005年以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宪法年刊》,2009年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韩大元主编的《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宪法卷》等文献整理对部分宪法学的著作、宪法学家的思想以及不同时期的宪法学流派做了基本分类,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文献基础。
宪法学文献具有自身的特点,可以按不同标准加以类型化,由此形成文献史的基本框架,体现学术史脉络。学术研究的第一步就是撰写文献综述。
在我国,部门法的研究同样以宪法学的知识为基础。在西法东渐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学者为宪法学本土化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提出了根植于中国本土、符合中国国情并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概念和宪法学说,这些学说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比如,法国宪法典,其特点是数量多,是全部都有中译本,还是仅部分有中译本,这些中译本都分布在哪些期刊和著作中,也需要花功夫研究。2014年出版的潘崇著《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研究》通过考察资料、大臣日记、国外媒体报道等资料的分析整理出基本文献脉络,以五大臣出洋作为展示晚清社会转型的切入点,揭示历史事件及其社会具体空间的互动关系。
从表现形式看,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学说史最终都表现为特定的宪法理论成果,但是,宪法学说史与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的区别决定了对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制度史的研究无法替代宪法学说史的研究。问题的提出 梳理文献、研读文献是学术研究的基础,也是一个国家保持学术传统与脉络的基础性工作。但仅仅这样整理宪法学文献又是不够的,文献整理与学术评述、专题研究之间应保持有机联系,通过文献的研究应能深入到提炼学术脉络的程度。结语 中国宪法学文献史研究,是研究宪法学的基础与方法论,其学术使命是探寻宪法学传入中国并在中国立足、发展与演变的学术变迁过程。
弄清楚若干地域性宪法学活动有助于理解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发展轨迹,对于继承中国宪法学的学术传统,都是有意义的,而完成这项工作离不开对宪法学文献的认真整理。它既不同于宪法发展历史,也不同于特定时代宪法思想的记载,是对宪法学价值的再确认与再认识。
还有,各个时期的政府在设置法律课程过程中曾否围绕宪法学课程进行过讨论,学者围绕宪法学课程的设置和完善是否撰写有论文,发表在何处。2013年岳麓书社出版的湖湘文库全文收录了《湘学报》《湘报》《游学译编》《长沙大公报》《湖南政报》《湖南国民日报》等。
宪法学说作为一种理论形态,产生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又会对社会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目前宪法文本收录最多的《世界各国宪法》只是193个国家的现行宪法,还需要分门别类地整理这些国家宪法典的其他中译本,这些国家的现行宪法或者历史上的宪法是否在中国还有其他中译本,这些中译本是否还都存在,译者又是哪些学者等。我们应当充分肯定在宪法学文献史研究中做出贡献的学者们的努力,同时也要实事求是地评价其历史局限性与文献梳理方法论上存在的问题。如毛泽东在主持起草1954年宪法时,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根据学术界提供的材料编辑出版《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并搜集到不少外国的和中国历史上的宪法典,作为制宪参考提供给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宪法学是记载一国宪法理论演变的记录,也为人们接近不同时期宪法历史提供知识通道。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宪法学文献整理与研究(17ZD125)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从法的渊源的角度看,许多法学学科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源于宪法,如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等。宪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学术源流与风格,为宪法学本土化提供了知识体系上的深厚积淀,具体表现为:宪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学说史等知识体系。
有学者指出,实证研究是一个收集资料,甄别资料、分析资料、检验理论的复杂性创新工作。如大东书局1923年出版的《中华民国宪法史》,作者吴宗慈不仅整理了之前的宪法学文献,而且以国宪起草委员会书记长身份翔实地记录了1919—1924年亲身经历的制宪过程。
而宪法学说史则是从宪法发展的学术积累层面研究宪法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考察宪法的历史积淀,旨在探讨特定概念与范畴体系化、整体化的过程。当然,从文献史研究看,宪法典的整理方面需要做的工作仍然很多。
因为某一类文献可通过若干个关键词查找,若只输入其中一个关键词,则只能发现其中一部分内容,有可能遗漏其他的内容。从知识体系看,宪法学文献史是宪法学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宪法学学科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1920年代、1930年代和1940年代有多种宪法汇编问世,有的是私人编译,如邓毓怡在1922—1926年编译了《欧战后各国新宪法》的一编、二编和三编。有时候,一本宪法学教科书由多家出版社争相整理出版,然而这些版本之间似乎并无明显的差异,导致学术资源的浪费,同时大部分宪法学教科书虽然有学术价值,但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
以控制国家为目标的宪法,往往在国家的主导下获得宪法发展的动力,由此形成中国宪法学说浓厚的国家学说色彩,特别在与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关联性中寻求发展空间。如在制宪过程的文献方面,2007年线装书局出版李贵连主编的《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以7000页篇幅完整记录了该时期不同阶段的制宪过程,全面收录了参与起草宪法者围绕各种宪法议题的辩论内容。
克服这些不足,有助于构建全景式中国宪法学文献体系,有助于提高中国宪法学研究水准。因此,我们需要关注和重视宪法学文献的发掘和研究,以充分彰显其自身所隐含的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力求在宪法学历史进程中,汲取有益的营养,完成时代赋予的学术使命。
但文献不等于历史事实,文献作为历史的记录,与历史‘真实隔着两层,这就需要学术界通过文献解释历史,挖掘本土真实的历史事实。如《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一书详细描述了毛泽东领导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过程中广泛搜集历史上的宪法学文献并以开放心态吸取历史上积淀下来的宪法学术价值的过程。
创新是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社会发展、实践深化、历史前进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必然要求。人们只要肯在里头爬梳,什么宝贝都可以发见出来。如目前学术界对于晚清民国时期的宪法学教育文献的整理和研究严重不足,如中国首次开设宪法课程的学校是哪一所,推动这项工作的是哪些学者或官员,之后又有哪些学校陆续开始了宪法课程。三是出现文献整理中的碎片化现象,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全景式文献体系。
献,贤也,称文为典籍,献为贤人。其中,宪法制度史是从宪法发展的制度变革层面来研究宪法的发展历程。
梁启超曾认为,历史统计学是研究历史的一种好方法,1922年11月他在东南大学史地学会作了历史统计学的讲演,提出了历史统计学概念。宪法学著作是宪法学研究水平的集中体现,相对于其他方面,中国学术界对宪法学著作的整理工作是有成效的,如1979年中华书局出版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辑的《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1990年书目文献出版社出版北京图书馆编辑的《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部分收录的宪法学图书,胡锦光和韩大元2004年主编的《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2006年北京图书馆出版的《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李贵连2007年和2008年主编的《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以及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和李秀清编辑出版的多种宪法学史料。
比如维新派报刊虽然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不太多,因为处于中国宪法学的萌芽和兴起阶段,仍然至关重要,同时因数量少且分散,研究难度自然较大,但不应当遗漏。在此过程中,有关宪法学的文献资料也陆续被整理出来,主要体现在宪法典、宪法学著作、宪法学期刊、宪法学教育、宪法学教科书、宪法学研究团体、地域性宪法活动和制宪过程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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